管理规定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预防各类不良教学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工会法》、《劳动法》、《教师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师或学生受到伤害,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学校或个人财产遭到损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行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责任或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责任或失误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责任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日常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四种类别。

第二章  日常教学类

日常教学类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课堂教学、实验、校内外实训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邪教、迷信、淫秽、低级趣味或其它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由于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教学过程中煽动学生不良情绪,影响学校稳定;造谣惑众,散布损害学校声誉或有辱他人的言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四)教师上课前喝酒,损害人民教师的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五)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六)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或无故缺课。

(七)实验技术人员由于人为原因,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八)教师应当于上课前5分钟到教室和实训室作好上课准备,凡上课时间内没有准备好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表、学生点名册和教材就上课,或虽准备了这些东西,却没有调试好使用的设备,造成上课时间被耽误。

(九)教师无故造成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时间达到5分钟。超出5分钟的部分,按超出时数累计处罚。若累计超出十五分钟以上,以旷工一天论处,并因其可能不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而建议人事部门进行调岗。

(十)上课时间内,播放与当堂教学内容无密切相关性的音视频,达到5分钟的。超出5分钟的部分,按超出时数累计处罚。

(十一)上课或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和安全措施不落实,教师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师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入课堂,将学生作为发泄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失误停课或缺课。

(四)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由于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较重伤害、较大财产损失或其它较为严重后果。

(五)实验技术人员由于人为原因,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六)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学生选课不力或学生选课未按时落实,大面积影响正常教学的安排或进行,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

(七)教师擅自找人替代授课。

(八)教师未按课程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完成本学期所授课程内容80%以上教学进度的。

(九)教师无故造成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时间达到3分钟。

(十)上课或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和安全措施不落实,教师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十一)教师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和地点的。

(十二)没有正常理由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由于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一般性伤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二)教师不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正常教学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或产生较严重后果。

(三)教师未按人才培养方案任务书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无法合理解释。

(四)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五)教师不按规定检查到课率,不填写考勤单或填写严重失实;或对旷课已达到三分之一课时的学生不记载、不上报,造成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参与考试。

(六)教师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

(七)教师无教案上课,或在上课中教授内容严重背离课程标准要求,延误正常教学进度。

(八)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背离原定的教学进度,无法合理解释。

(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布置的作业中,有严重的知识性错误,知错后未及时纠正。

(十)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引起学生投诉的。

(十一)教师不按课程标准要求布置并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批改量严重不足,造成学生无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严重失准。

(十二)教师平时不注意学生表现,无平时成绩记载,期末随意填写学生平时成绩,或有意用学生平时成绩来弥补其期末不合格的考试成绩。

(十三)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十五)教师上课时衣着和装扮与教师身份不相适宜(如着装不当,发式或发色怪异,男教师戴耳环,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或无正当理由坐着讲课;或在授课过程中通讯工具产生响铃等其它与教学无关声音;或在授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第三章  考试类

考试类事故是指由于教师、监考人员、其他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各类考试过程中或和考试相关的过程中产生的教学事故。

第八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试题或答案。

(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考前准备工作不足,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三)试题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在学生答卷上或在考试成绩(包括卷面成绩、上报成绩等)上弄虚作假,随意改动。

(五)监考人员考试期间未到岗,擅自离岗或其它监考失职行为,造成了考场秩序混乱或其它严重后果。

(六)监考人员在国家考试中未按规范操作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在学校、学院级考试中,因未严格执行学校考试规定造成群体性严重后果。

(七)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同时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教师在考前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造成有学生缺证考试,同一考场达到3人以上的。

(八)教师登错学生成绩,人数达到5人及以上的。

第九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考前准备工作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二)相关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期末课程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三)教师未按评分标准评阅学生答卷。

(四)监考人员在考场上以各种形式向考生透露或暗示试题答案。

(五)由于监考人员的责任,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主观题答案雷同答卷。

(六)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干涉、不阻止,或隐瞒不报,不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七)由于出卷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同科目不同期末考试试卷之间(三年内),或AB卷之间有60%以上试题内容雷同。

(八)监考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涉及考试内容的纸张带出考场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九)监考人员擅自让他人替自己监考。

(十)监考人员或教师漏收、错收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原始答卷。

(十一)教师错判、漏判试卷,导致学生课程成绩严重失准,影响学生毕业。

(十二)监考人员在国家考试中未按规范要求操作,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或在学校、学院级考试中,因未严格执行学校考试规定,产生了较严重负面影响。

(十三)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同时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教师在考前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造成有学生缺证考试的。

(十四)教师登错学生成绩,人数达到34人的。

第十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试题内容上存在错误,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制卷、制版或印刷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和格式执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三)监考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监考培训。

(四)教师所出试题内容和标准不符合课程标准要求,致使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五)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评卷、统计分数时失职,造成学生成绩异常。

(六)教师不按时提交考试卷,造成考试准备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教务处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了全局性不良后果。

(八)教师登错学生成绩,人数达到1~2人的。

第四章  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类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数据、学生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二)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四)有意谎报或假报任课教师职称、上课课时数或相关课酬系数,造成学校酬金损失。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由于责任心不强,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数据、学生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

(二)对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了解和妥当处理,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三)未及时报送教学必备信息,如教材、学生选课信息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进行和教学秩序。

(四)由于责任心不强,随意上报、误报任课教师(主要指兼课教师)职称、上课课时数或相关课酬系数,造成学校酬金损失。

(五)在教师聘用、人才培养方案下发和核准、教学任务分配、教学任务书上报或审定、教室安排或考场准备等方面,事先计划或安排不周,导致相关教学活动被迫取消,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六)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或教学进度,产生负面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

(七)频繁调整课程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八)所下发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或内容和要求频繁改动,造成执行单位额外工作负担或混乱。

(九)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十)档案管理(含教学文件、学籍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擅自变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

(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三)未及时更新或更改教室课表,误导巡视的领导、教学质量监督控制办公室成员或校外参观者,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教师聘用、人才培养方案下发和核准、教学任务分配、教学任务书上报或审定、教室安排或考场准备等方面,事先计划或安排不周,导致相关教学活动延缓、改期,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的进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五)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六)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如休学、转专业等)或注销所选课程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导致教师在到课率统计、平时成绩记载和期末考试资格判定上出现失误。

(七)未及时组织预订教材,或延缓、漏订教材,导致学生无教材上课。

(八)档案管理(含教学文件、学籍档案、试卷等)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九)擅自动用教学设备从事非教学活动,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十)因排课不当造成授课时间、地点冲突,产生负面影响。

(十一)擅自安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以外的教学活动,对正常教学产生冲击或产生其它不良后果。

第五章  教学保障类

教学保障类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保障与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保障不力而产生的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停电、停水、教学楼锁闭而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并无法及时恢复,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车不正点或无班车,大面积影响教师按时上下课。

(三)由于人为原因导致重要或关键设备丢失或损坏,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相关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或实验室门,影响正常上课。

(二)对损坏的教学设备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人为拖延处理,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及时清扫和整理,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教材采购不及时,或未采取积极措施弥补非人为的教材短缺或出版、印刷延期,造成学生大面积无教材上课。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现象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多媒体教室、语音室或其它教室的教学设备或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或补救,影响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教室无粉笔或黑板擦、电灯不亮或缺少其它必备的教学设施或工具,未能及时纠正,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三)教室、教师休息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

(四)教材采购不及时,或未采取积极措施弥补非人为的教材短缺或出版、印刷延期,造成部分班级无教材上课。

(五)教学楼上、下课铃声不响或错响,未能及时纠正,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和教学有关的负面事件,可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凡经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负面事件及相关的事故级别,将和上述各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如教学事故发生在二级学院,相关单位须同时上报质量处和教务处;如教学事故发生在学校级或国家考试中,质量处须上报主管教学质量副校长。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事故责任人和旁证人员须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学校质量处为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单位。

第十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副校长处理;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副校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处理决定前,可根据情况指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一步核实。

教学事故处理后,所有相关资料,如《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个人情况说明、相关证据、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由质量处存档。

第二十条  三级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学校副校长须对主要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如主要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在当月课酬中按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如主要责任人为本学校教职员工,当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给予一定范围或全校通报批评,罚款50-100元。其他责任人须在内部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将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如主要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在当月课酬中按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在三级教学事故基础上增加一倍。如主要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员工,当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罚款100-200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其他责任人所受处罚原则上应相当于三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到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一级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将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如主要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扣除当月全部课酬,并予以解聘。如主要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员工,当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除名处分,罚款200-500元,扣发年终奖金。其他责任人所受处罚应相当于二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到的处罚。

如一级教学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甚至解聘。

如教学事故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及编内人员以外的其他校内员工,造成一、二、三级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可依据本办法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适当的方式,举报教学事故。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以文件形式公布,在公布前须通知相关责任人。若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人力资本部提出书面申诉。

二、三级教学事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复议,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复议。所有复议必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30日内完成。二、三级教学事故由校长根据复议意见进行终裁;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复议意见进行终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与学校此前颁发的其它文件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质量处负责解释


来源: 本站 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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