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一、专业建设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建设,优化专业与专业结构,加强对各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专业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专业设置与建设的主要原则
(一)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形成多专业结合,结构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体系。
(二)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三)与学校的总体办学指导思想相结合,根据专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目标、措施。传统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植。
三、专业设置与调整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专业建设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先进的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
2.有结构合理的、符合专业建设目标的师资队伍;
3.应有学校现有相关专业支撑,具有一定的特色与优势,有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论证、专家论证等必要的支撑材料;
4.符合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状况,具备该专业开办所必须的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新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申请,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新设专业审批。各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6月1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程序如下:
1.二级学院向教学事业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报告;
2.教学事业部组织审核;
3.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
4.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5.学校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
(三)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专家论证材料(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
(四)若专业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就业状况不好,学校将有权进行整合、调整或停办。经专家建议或学校论证,确须调整、停办和撤销的专业,由教学事业部说明撤并理由并提出处理方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将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将批准的专业调整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经批准设置的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组建新专业建设组并落实专业负责人,填写《新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交教学事业部审批备案。
(六)对新批准设置的专业,学校相应安排招生计划。
四、专业建设与管理
(一)专业建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业建设规划:总体目标、近期计划与措施;
2.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培养目标与规格、人才培养方案;
3.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结构、主讲教师、师资引进及培养;
4.教学条件: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
5.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课程标准、教材、课件;
6.实践环节建设: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工程训练的规划与设计,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各种竞赛活动的开展等;
7.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日常工作及质量保证机制的建立。
(二)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为主,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对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并实行项目管理。
(三)专业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标准的编写、教材编写与选用、专业课程的归属管理、任课教师资格认定、教学基本建设的组织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等。
(四)所有专业均设置专业负责人和专业建设组。
1.专业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领导和组织专业建设组进行专业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修订,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教学方法改革等,具体组织和实施专业建设全面工作;
2.专业负责人资格:重点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为本专业骨干主讲教师,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2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熟悉教学和专业建设工作;其它一般专业负责人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
3.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校评定;其它专业负责人需在教学事业部审核备案;
4.专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负责专业建设工作,须由学院向教学事业部提出申请意见,报教学事业部审批。
五、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
(一)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申报工作原则上两年一次,建设期一般为3年。
(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的申报条件:
1.应紧密结合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应用性、特色性,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学术水平高,教学基础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师资力量强,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2.应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完备的教学设施,在使用先进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3.应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的师资队伍有保障,专业实验室有一定规模,专业建设成果丰富;
4.应至少有一届(含)以上的毕业生;
5.专业教师教学水平较高,在近几次学生评教中总体达到优良水平,生源与就业情况良好。
(三)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申报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专业发展规划;
2.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申报表;
3.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四)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的申报与审定程序:
1.学院申报、推荐;
2.教学事业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
4.校长办公会审批;
5.发文立项。
(五)省级重点专业的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进行申报。
(六)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
1.重点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其建设和评估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建设评估指标》执行;
2.教学事业部负责立项和经费划拨、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
3.立项的重点专业须填写《重点建设专业项目任务书》,报教学事业部审批备案。批准立项的重点专业专项经费由相关专业使用,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对校级重点专业建设进行年度自检和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专业划拨后续经费。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专业给予警告;对疏于建设的专业,学校将撤销该项目,终止其经费投人,收回剩余经费,所属学院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重点专业。
(七)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的验收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组织初评,教学事业部组织专家组验收。申请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表及有关检查报告;
2.专业建设结题报告;
3.专业建设成果;
4.学院评审材料及相关扶持建设工作的简要工作报告。
(八)教学事业部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建设评估指标》,对申请验收的校级重点专业进行评审。
(九)未按时完成校级重点专业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学院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十)校级重点专业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建设,每3年复验一次,合格者酌情考虑追加补助经费,不合格者,取消重点专业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学院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十一)省级重点专业的检查和评估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执行,其校内检查参照校级重点专业的检查要求执行。
六、新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一)新专业建设的实施管理
1.批准设置的新专业,须填写《新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报教学事业部审批备案,作为今后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新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相关专业使用,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2.新专业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对新专业建设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专业给予警告;对疏于建设的专业,学校将限令整改,该专业所在学院两年内不得申报新专业。
(二)新专业的检查验收
学校将定期对新专业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促进新专业建设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新专业建设评估标准参照《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1.年度自检。新专业所在学院每年组织人员,对所属新专业开展年度自检工作,填写自检报告,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报教学事业部,合格者划拨后续经费;
2.中期检查。新专业批准后第二年,由教学事业部组织专家组,对各新专业进行中期评估,合格者划拨后续经费;
3.结项验收。新专业批准后第三年,由教学事业部组织专家组,对各新专业进行结项验收,并视建设质量给予一定奖励。
七、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专业建设项目的范围
学校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省级重点建设专业;
2.校级重点建设专业;
3.新专业建设。
(二)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资助与划拨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校两级拨款。主要包括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经费、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经费、新专业建设经费等。其中:
1.省级重点建设专业专项经费由省教育厅按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1∶1标准配套经费。其中省拨经费按省有关规定下拨,学校配套经费分三年下拨:第一批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批经费根据第一年工作情况拨给;第三批经费根据第二年工作情况拨给;
2.校级重点建设专业专项经费由学校下拨。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经费划拨标准为15万元/专业。经费分三年下拨:第一批经费7万元在重点专业批准设置后拨给;第二批经费4万元,根据第一年工作情况拨给;余款根据第二年工作情况拨给;
3.新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下拨。新专业经费划拨标准为8万元/专业。经费分三年下拨:第一批经费4万元在新专业批准设置后拨给;第二批经费3万元,根据第一年工作情况拨给;余款根据第二年工作情况拨给;
4.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在申报省重点建设专业被批准后,经费按省重点建设专业对待,不重复叠加;
5.学院对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和新专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经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是专业建设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
2.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制(修)订专业培养计划、编写课程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大纲等各类教学管理文件的费用;
(2)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训(不含教师进修费)、教师论文版面费等;
(3)课程建设费用,含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申报费用,研制或购买教学软件,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等相关费用;
(4)教材建设费用,含省部级重点教材申报费用等;
(5)购买专业所需的图书资料、声像资料以及资料的打印、复印以及邮资等费用;
(6)实践教学建设费包括实践教学规划与设计、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等费用;
(7)专业建设的改革与研究专项经费(须事先经教学事业部审批,专项建设须提交专题报告);
(8)调研和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交通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通信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
(9)检查、评审、鉴定所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其中招待费不超过3%;
(10)外聘教师交通费、住宿费及授课酬金;
(11)用于小件实验仪器设备及电脑、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的购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且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原则上应在重点建设专业实施计划或新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中列出,购置后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帐,使用权归专业所有;
(12)校级重点专业和新专业的劳务费支出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总额的20%,省级重点专业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校配套经费的15%。劳务费支出分别在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后分两期提取,每期提取劳务费总额的1/2;
(13)与专业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3.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由专业所在学院、学校教学事业部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由财务处为各专业设立专项经费,教学事业部设立“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登记簿”。凡使用经费,须经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经学校教学事业部登记备案,再到学校财务处支取;
4.各专业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学事业部、财务处负责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5.对于经费使用不当、专业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
6.验收时,经费使用情况须请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7.新专业建设成就显著,验收为优秀者,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并追加一定建设经费。
八、附则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